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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章 路今番外(上)(1 / 2)

次日一早,一则无名女尸横死街头的新闻迅速火遍申城朋友圈。

由于监控缺失,地处偏僻,又缺乏目击证人,凶手犯案手法十分老道,没有留下任何指纹和毛发,现场只发现了可疑的车辙痕迹。

当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迅速锁定了几名犯罪嫌疑人。

在这几名犯罪嫌疑人之中,承办民警最怀疑的是其中一名年近五十的中年壮汉,肌肉精壮,模样凶悍,有多个故意伤人的案底,在案发时间曾去过现场,被现场几公里以外的道路监控拍了下来。

公安分局在附近的护城河里捞出了一辆疑似肇事车辆的老旧摩托车,摩托车在二手市场经过十几手倒卖,难以追查到最后的买家。

而河边花草也遭到了强酸腐蚀,经检测,河岸泥土中存在血迹反应。

显然,这是凶手杀人后弃车的第一现场。

可是,迟迟未能找到能够指证凶手的直接证据。

正当承办民警一筹莫展之时,真正的凶手突然主动前来自首了。

自首者名叫魏以舟,是受害人的堂姐夫,他自称是酒后骑摩托车不慎撞了什么东西,醒酒后才记起这件事,前往公安分局自首。

虽然是自首,可到底是怎么把人给撞死的,他又一问三不知,说出来的话颠三倒四,不知道是真的在撞人前喝断片了,还是有其它什么原因。

一查附近监控,在案发前后,魏以舟果然去过案发现场。

凶手一自首,通常案子很快就可以结案。

可事情,远远没那么简单。

起初,公安分局是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的,但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能够指证犯罪嫌疑人系“故意”的证据,后来又改成了“交通肇事罪”。

魏以舟驾驶摩托车前到底有没有喝酒、到底是怎么把人给撞死的、到底是故意撞人还是过失撞人,并没有其它的佐证,他一口咬死自己酒后骑摩托车不小心撞到了人,当时没意识到撞了人,第二天酒醒后才隐约猜到,而搬动尸体的人另有其人。

更奇怪的是,魏以舟的妻子李香附站出来为受害人发声,称魏以舟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杀人。

她的理由是:案发当夜,受害人是晚上八点半左右被魏以舟一通电话叫出门的。

而经过公安分局调取的通话记录,在对应的时间节点,确实有一通电话打给了受害人,但电话卡的主人并不是魏以舟,只是一名普通的快递员。

至于魏以舟,他确实打过电话给受害人,不过是在晚上九点半,当时受害人很可能已经遇害。魏以舟连打了好几个没打通,最后一个电话则被掐断了。

承办人对此感到很奇怪。

受害人死亡的时间,经过法医鉴定,是在晚上九点一十分到九点四十分之间。

那么,犯罪嫌疑人魏以舟,为什么会打受害人电话呢?

对此,魏以舟解释说,他当时喝多了,可能是误拨吧,第二天酒醒后才发现自己口袋里多了一只手机,这只手机属于受害人,因此他才猜想自己可能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情,在看到关于受害人死亡的新闻后,挣扎了好几天,才鼓起勇气来自首。

这个解释,很合理,也很不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发时,受害人的社交账户一直处于语音通话状态,语音对象很有可能是最了解真相的人,可惜承办民警联系他时,他却称什么都不知道,并拒绝配合民警的侦查工作,不愿意作为证人前来公安分局做询问笔录。

最终,申城市申区检察院对魏以舟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为由对其批准逮捕。

按理说,对于故意杀人此类可能判处死刑的恶性案件,应当由市一级的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开庭审理。

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存在变更罪名的可能性),申区公安分局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与申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中院认为由基层法院审理更妥当,于是指定申城市申区法院管辖。相对应的,负责审查起诉的任务,也就落回了申区检察院肩头。

这个案子,因为证据不足,被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两次。

最后一次回到申区检察院时,案卷就到了新入职不久就颇受器重的路小检察官手里。

路小检察官是辅佐检察长来承办此案的。

他是帝都人,听说其父是帝都二级检察官,前两年曾遭人陷害身陷囹圄,好在这位路小检察官力挽狂澜,作为辩护人打了一场精彩的法庭辩论,最终帮助其父脱罪、官复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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