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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篇 共同应诉(2 / 2)

只见张宏律师拿着两份账单直接走向了被告律师。

被告席上,女助理站了起来,接过账单看了看说:“这两份账单可否留我们一份复印件?”

“账单有多的,这两份就留给你们吧!”

“好的,对这两个人的账单我们没有异议了。”好助理对着话筒说。

“另外,郭亭亭、刘文杰……五人的代理律师是静飞,但今天来的是静飞吗?”

“今天出庭的是冰娜律师,函和委托书己经交书记员。”我对着话筒大声说。

“是的,冰娜的委托材料己收到。”书记员底头对着话筒说。

其实,这个案件本来是静飞出庭的,委托代理人也是静飞。

只不过因为开庭时间冲突了,又不想申请延迟审理,就临时换成了我出庭。

所以,来之前我重新准备了全套委托材料。毕竟是律师,这样原则性的错误肯定是不可能犯的。

“好,如果再沒有什么异议的话,接下来我们开始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好的……”

“好的……”

我们分别应答表示同意。

“原告起诉书上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是否有需要修或补充的?”

“正确!”

“正确!”

……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及身体信息有没有异议?”

“李财富、王静怡两人没有身份证明材料,对这两人是否系本人参加诉讼我们有异议!”中年男律师看着我,提出了质疑。

不亏是身经百战的老律师,庭审中始终镇静自如,就连这说话的气势和眼神都充满着杀伤力。

只可惜,现场的人都戴着口罩,无法看清彼此的长相。

但是我,也不是那么好被质疑的,因为我早有准备!

“李账富和王静怡的身份证明材料我都带了,请法官核查!”我声音宏亮的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据此,身份证明通常是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之一。

司法实践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四种:一、身份证公证书;二、户籍证明;三、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四、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当然了,以上文件,仅需提供其中一种就可以。

“嗯,身份信息与起诉书上一致。被告代理人还有什么异议?”

书记员将两份公证书交给法官审查后,女法官对着被告律师问。

“没有异议了!”男律师有些失望的说。

“好!现在被告方提出调解方案,愿意承担核算损夫90%的赔偿责任,对不对?”女法官头转向被告代理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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