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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篇 胜诉的喜悦(2 / 2)

而且讼诚公大还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一旦离开,永不录用。

也就是说,进入讼诚公大执业只有一次机会!

可以想象,蔡乐是下了多么大的决心呀。

第二天早上,我在电梯里遇到禹子涯,他告诉我,本来是他准备离开讼诚公大的,但是蔡乐坚决反对,说她离开更合适。

不知为什么,蔡乐走了,我竟有些淡淡的忧伤和失意。

一周后,我收到蔡乐的微信,说她去乐氏集团当了法务,工作轻松,压力小,收入也高,真替她高兴。

同时,团队里又来了一个新的实习律师蒋彩妮。

和蔡乐不同,她虽然相貌平平、其貌不扬,但性格活泼开朗,很快便和大家混熟了。

只是她工作上有些毛毛糙糙,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常常被静飞叫到办公室里训话。

由于她刚到团队里,对工作还不是很熟练,所以总爱问这样那样的问题。

不忙的时候,我们都很乐意告诉她该怎样怎样,但忙的时候,她还问问题,“团队三霸”就嫌她烦,对她爱理不理的。

之后,再有什么问题,她就只问我、兰欣洋和仲金子了。

正因为她总是犯错,有时犯的错误还很搞笑,所以成了我们团队里最大的开心果,我们大家总的来说还是挺喜欢她的。

有一天下午,我正批量制作执行申请书,静飞突然在微信里问我TC文化判决书收到了沒有。

是呀,TC文化开庭结束到现在己经有些日子了,判决书按理说应该快下来了。

但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收到!

不过,既然静飞问了,估计今天应该可以收到了吧。

果然,下午四点钟的时候,刘秘书拿给我几十分判决书,我一看都是TC文化的。

从判决上看,法院经审理认定:TC文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一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12、揭露日为2017年2月28日、基准日2017年3月16日。

波影红系TC文化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其在本案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知晓并支持收购事项、知悉公告内容,该情形表明波影红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在具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中未尽勤勉尽责、谨慎注意的义务,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照《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波影红于本案中应当对本案Som等58人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刘漓江、李欢儿、汪泠分别系TC文化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对TC文化公司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依照《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本案中应当对的Som等58人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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