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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篇 推选代表人(1 / 2)

本次350名投资人中,除250名是委托我们向外,其他100名均委托的是其他律师。

然而,现在前期准备,出庭应诉的都是我们,哪些律师根本什么事都不用做了。

如此以来,这100位投资人的律师费如何收,由谁收又成了问题。

虽然有这么多问题有待明确,但静飞还是毅然决然同意了。

他说:“就当做公益吧!”

当然了,我也赞同他的决定。

接下来,最关键的问题是推选代表人。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从350名委托人中挑选出了35名基本符合代表人条件的投资人。

然后,一一电话通知,以征求他们的意愿。

结果,有5名投资者直接拒绝担任诉讼代表人。

因为他们觉得太麻烦,既然委托了律师,自己就只想等结果,不想自己费精力参与案件。

另有11名投资人,觉得担任诉讼代表人对自己而言,得不到什么利益,没必要。

其他一部分人,不是担心自己担任诉讼代表人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利或诉讼负担,就是提出这样哪样的疑惑与担忧。

总之,就是不能接受自己成为诉讼代表人。

尽管我们做了很多解释工作,但很多人,不是找这样的理由,就是找那样的借口,不愿担任诉讼代表人。

经过整整一个下午,最终愿意担任诉讼代表人的候选人只剩9名。

而按法律规定,诉讼代表人只能推选2至5名,所以接下来就得依法推选代表人了。

然而,这9名候选人都极力想当诉讼代表人,所以经过三轮选举,仍未推选出代表人。

最终,只能由法律依法在9名候选人当中指定了5名诉讼代表人。

这样,5名适格的诉讼代表人总算尘埃落地了。

一个月后,法院寄来了第三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损失核算数据。

经核对,90%的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都有所下降,也即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帮委托人省部分案件受理费。

虽然我们在合同中约定过,投资差额损失调解或调整金额比例在70%以上的,我们可以不必征求委托人同意。

当然了,委托书中我们约定的是特别授权,即:我方有权代委托人调解、和解、变更诉讼请求等。

但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还是会一一征求委托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意愿。

350人呢,这可是个大工作量!

这350人中,有二百多大有电子邮箱地址的,我们先通过发邮件通知。

最麻烦的是没有预留电子邮箱的人,我们只能筛选出来,发手机短信让其提供电子邮箱。

对于那些没有按事回复的,我们还得一一打电话通知让其尽快查看短信,并接要求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经过这么一遍,最终还是剩下八九十位老头、老太太没有电子邮箱又沒有年轻家属在身边的,我们只好一一编辑短消息单独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投资差额损失告知他们,以征求他们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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