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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篇 全面对决(1 / 2)

这样,既方便了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参加诉讼,又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审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5月11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前夕,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宁某等350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699亿余元人尼币,人均获赔48.54万余元。

2021年3月,原告宁某等35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5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称,其系飞挺股份(股票代码:600000)的投资者。 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挺股份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庭审中,原告方:静飞、我、5位诉讼代表人,对方:一名律师、一名律师助理出席了庭审现场。

而且,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了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其场面宏大,气势磅礴,台下旁听席上也是人满为患。

庭审辩驳更是唇枪舌战,异常激烈。

我方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350名原告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方律师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另外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最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知费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

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了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

面对被告律师的反驳,静飞冷笑一声,沉着应战。

并胸有成竹、铿锵有力的说:“被告飞挺股份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50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挺股东的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

庭审中,5位代表人也发表了意见,认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等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经过整整六个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

法院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则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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