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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篇 诉前调解(2 / 2)

在这一点上,很多投资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这种损失的赔偿,不仅在股票买入、卖出时间上有限制,而且同一时间段内,投资者交易的时间和状况不同,可以获赔的投资差额损失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根据事先我们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调解金额赔偿比例在70%以上的,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在谨慎起见,对于超过70%的我们还是会提前告知当事人,征求一下他们的意见。

结果,调解方案一通知出去,很多当事人打电话来纷纷求实。

有的是想确认一下事情真伪,有的则是询问其他人的反应。

当然了,大部分人都是接受调解的,毕竟很快就能拿到钱。

但由于是调前调解,正式的调解协议是没有的。

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份调解意向书、调解笔录或原被告方律师签字的调解协议书。法院是不单独出具法律文书的。

于是,问题来了。在调解方案告知各个委托人不久,法院打来电说我们的案件中有一位叫蔡雪娥的当事人,在一年前就已经接受过调解,并且都拿到赔偿款了。

我向法官核对了蔡雪娥的身份信息后,确认确确实实是同一个人。

于是,我让具体负责这个案件的助理律师打电话跟蔡雪娥联系。

半小时后,朱红来办公室找我了。

“我和蔡雪娥联系过了,她之前确实委托过一个律师,但她觉得那完全是上当受骗!”朱红一脸懵逼的说。

“哦?她为什么这么说?”我好奇的问朱红。

“她说那律师是证券公司人介绍的,她是被证券公司忽悠才委托的那位律师,她损失了五六万,那个律师才给了她四万多一点,并且法律文书什么都沒有!她想让我们继续为她维权,她还想告那个骗子律师!”朱红很认真的说。

我听后,心中不免一惊。诉前诉解的案件,当然没有法律文书呀!

我看了看她的调解金额,确实有五六万元,但扣除律师费以后,可以归还她的也就四万多。

如果通过我们,结果也是一样!

看来,并不是那位律师本身的问题,而是他并沒有向当事人们表述清楚。

以至于自己虽然付出了辛苦劳动,帮当事人们讨回了投资损失,却落了个骗子的骂名。

我笑了笑,对朱红说:“如果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属实,她又依合同约定拿到了调解款,那么就无可挽回!诉前调解本来就沒有法律文书,那位律师也称不上骗子!”

“哦,知道了!”

“对了朱红,你去向这个案件所有接受调解的人再发一条补充说明,就讲本案只有调解意向书,法院不单独出具法律文书!以后这样的案件都这么处理。”

“好,我知道了!”

朱红说完,走出了我的办公室。

她是半年前刚招进我们团队的实习律师。

目前主要负责案件的通知,包括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调解协议、调解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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